移民局正式实施L-1跨国经理签证改革立法,严格申请条件,限制转换雇主,加强监督核审。
移民局今天表示,开始实施的“2004年L-1签证改革法案”属于2005年政府综合拨款法案的一部分,目的是解决跨国经理特殊技能临时雇员的“外包”行为,防止海外雇员利用L-1签证不受配额薪资限制的特点来美,抢夺本土饭碗。
法案规定,L-1B签证雇员来美后,雇主要对雇员保持“最终控制”。雇员只能主要为申请雇主工作,不得为其他雇主主要工作。其界定标准是,就业受不同雇主的控制和监督,为另外雇主充当本地劳工,与申请雇主的特殊业务知识无关。如果新工作要求雇员熟悉并掌握原来申请雇主的产品,服务和知识,则允许转换雇主,不受限制。但一般普通商务技能与办公职责不符合特殊知识的规定。
以上规定6月6日起实施,适用于所有6月6日后提交的L-1申请,“包括现有L-1身份的延长和补充申请”。
移民局同时严格海外雇员雇用年限。原来规定海外干满六个月,就能申请跨国经理签证,现在必须干满一年,才能申请。此规定仅仅适用于6月6日以后提交的新申请,现有签证的延长不受限制。
移民局最后提醒,L-1签证申请表格是I-129,申请费用是185元,外加500元的防伪费用。L-1新申请和雇主转换,需要交纳防伪费用,现有签证延长不用交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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