签订出国留学协议是国家加强对公派出国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。为保证协议内容真实、合法,增强协议的法律约束力,国务院批准、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《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暂行规定》规定: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,要与选派单位签订‘出国留学协议书’。协议书由选派单位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签字,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。”出国留学协议办理公证,有助于强化对出国留学工作的管理,明确国家选派单位与出国留学人员及其担保人之间的权利、义务和法律责任,保证国家留学生派遣计划的正确实施,预防纠纷,减少诉讼,促进国际间文化交流的正常进行和我国教育事业发展。
出国留学协议公证由选派单位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。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,填写公证申请表,并提交:
(1)选派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,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;
(2)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及其担保人的身份证件,担保人的资格证明;
(3)出国留学协议书草稿(公证机关可以为当事人代拟协议书);
(4)有关单位下达的出国任务书及其复印件;
(5)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。 |